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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报检申报出口口罩杭州萧山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5 22:3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04次

    2020年9月24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口罩,申报商品名称为非医用富士香港牌XE FACE MASK型一次性使用口罩,申报数量为100000个,申报总计共计4400美元。当事人申报过程中向海关提交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声明其所申报出口的口罩为一次性使用口罩,执行标准为GB/T32610-2016(为中国民用口罩标准)。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货物产品合格证上标识产品名称为一次性医用口罩,执行标准为“YY/T069-2013”(中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判定涉案口罩为医用口罩。根据《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对涉案口罩应当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当事人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将上述口罩申报出口。经价格评估,上述医用口罩价值人民币3.5万元。 

    以上事实有价格评估报告、查验记录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身份证明等为证。

    当事人在申报出口医用口罩过程中,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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