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金属厕所洁具等货物,10月12日,舟山海关监管二科对该集装箱进行查验发现,集装箱内另有化妆品、香皂、食品等需商品检验的货物申报不实、未向海关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申报不实货物总金额为181000元。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申报不实货物清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代理查验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订货合同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