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出口休闲鞋数量等申报不实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06 19:5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0次

    2021年1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申报品名:休闲鞋,申报商编:6403990090,申报数量:11295双,申报总价:135540美元。经现场查验及理货,实际货物为LK休闲鞋2664双,其他休闲鞋132双,实际货值33552美元。另有蚊香、菠萝包、宠物零食猫用慕斯罐头、摩托车配件等218项货物未申报,实际货值人民币353304.08元。其中,蚊香、西洋参等7项货物需要提供《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等出口许可证件,货物价值人民币51729.6元;菠萝包等89项货物系法定检验商品,货值人民币13708元;宠物零食猫用慕斯罐头等7项货物应申报动植物产品检疫,货值人民币1651.2元。上述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同时还导致该票货物中菠萝包等89项货物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宠物零食猫用慕斯罐头等7项货物未申报动植物检疫,瞒报蚊香等7项限制出境货物的行为构成走私。

    当事人出口货物总价、数量申报不实,部分品名、商编未申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其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卢双全明知出口蚊香等货物应提供出口许可证件而故意不申报,其行为构成走私。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清单、发票、理货报告、价格鉴定证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退税资质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17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35万元整;合计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52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予没收走私货物蚊香30000盒、西洋参5包、隔离面罩1个、隔离眼罩1个、杀虫喷射剂1个、稻花香1包、泰国香米1包的行政处罚。因上述走私货物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向卢双全追缴上述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51729.6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8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