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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松脂危险化学品逃避法检进口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17 18:3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56次

    2021年4月22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松脂1票,共1项,第1项商品名称申报为:松脂,商品编码申报为:1301904090,商品数量申报为:139633千克,货物属性申报为:正常/非危险化学品。经海关查验核实,第1项商品属于危险化学品,需申报进口商品检验,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违反进出口检验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7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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