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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PVC人造革贴海棉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湾仔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19 19:2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8次

    经查,2018年3月2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申报进口PVC人造革贴海棉4690.24千克、牛皮裁片930.24千克、牛皮贴棉裁片1146.08千克、尼龙布带56.7千克。经查验,实际到货为PVC人造革贴海棉3694.02千克、牛皮裁片930.24千克、牛皮贴棉裁片1146.08千克、尼龙布带22.2千克、商标0.69千克、魔术贴2.4千克、缝纫线56.8千克、拉链95.4千克、海棉187.68千克、塑料板294.15千克、纤维裁片381.6千克、橡皮带12千克,上述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关税部门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进口货物价值人民币1214471.12元,漏缴税款人民币0元。

    以上事实有查验记录、查问笔录、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进口许可证复印件、装箱单、提货单、货物出闸单、情况说明、收取担保凭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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