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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黑胡桃板材未申请备案擅自烘干加工湖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0 19:5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36次

    2018年12月21日当事人向湖州海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手册。2019年1月4日,当事人申报进口黑胡桃板材47.34立方米,并直接将该批进口板材外发至吴江七都锦辉地板厂进行烘干加工,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目前该批板材仍未恢复海关监管。经海关税款计核,该批货物价值378189.99元人民币,应纳税款52164.14元人民币。

    当事人将本该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黑胡桃地板在B29078150321手册项下出口。具体出口情况如下:2019年1月13日,申报出口黑胡桃地板8.22立方米;2019年1月14日,申报出口黑胡桃地板7.093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进出口报关单资料、装箱单、合同、发票、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当事人上述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国内采购料件制成品在手册下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合计人民币7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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