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YUKA ZAN牌无型号KF94防护口罩(非医用)规格尺寸19.5CM*8CM 421000个。10月15日,经海关查验发现 :所查货物数量不符,申报421000个,实际为309000个。另该柜有以下货物未申报出口:一次性医用口罩112000个。当事人将必须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违反了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表、进口货物报关单、货物照片、陈述报告、合同、发票等为证 。
依照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05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予以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