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锂离子电池共4710千克(65570个)。经海关查验并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实际进口货物为经拆解回收的蓄电池组,且已不具备原蓄电池组的完整结构,判定该批货物是固体废物,共4710千克。 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查获经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涉案货物照片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