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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整经机等货物未经许可擅自融资租赁减免税设备泉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2 20:1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98次

    2020年10月19日,泉州海关对当事人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货物的进口和使用情况开展稽查 。2018年2月1日,当事人作为收发货人及消费使用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整经机1台、浆纱机2台、并轴机 1台,该4台设备在进口环节享受免征关税的优惠政策。经稽查及调查 发现,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上述4台减免税货物融资租赁,但仍属自用并用于原定用途。 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重新取得4台减免税货物的所有权。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的减 免税货物进行融资租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违规 货物价值人民币4119818.5元。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融资租赁合同》、报关单及税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查问笔 录、《关于进口设备使用报告》、《说明》、《租赁物所有权转让证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关于企业外资转内资情况说明》、《税款计核证明书》、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12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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