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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家用电烤箱炉架商品编号、实际重量、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5 12:2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4次

    2021年08月0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家用电烤箱炉架(8516909000)1536个,共1项货物物品。2021年08月10日经查验:商品项1:家用电烤箱炉架,实际未见出口;另有未申报货物:家用电动器具零件-搅拌碗(铝制),编码8509900000,352件,8448个,毛重3520千克,净重1968.38千克,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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