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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干银耳(冻干)实际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0-29 22:15: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5次

    2021年9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干银耳(冻干)”,申报数量3200千克,申报单价75美元,申报总价240000美元。经我关查验,实际货物为干银耳(冻干)1200千克、干银耳2000千克。经查,干银耳单价53美元/千克,该票货物实际总价为196000美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清单、后补清单发票等单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公司报告、查问笔录、工作证明、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数量、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9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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