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出口冻白鲳鱼、冻鱿鱼、冻鲳鱼商品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1-01 18:57:3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40次

    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7月19日,当事人出口冻白鲳鱼、冻鱿鱼、冻鲳鱼3票商品税号申报不实,其中,2018年11月21日,当事人出口1票冻白鲳鱼,申报商品品名为冻白鲳鱼,申报商品拉丁名称为Trachinotus Blochii,货值276.80万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税号为0303590090,经归类认定,实际应归入税号0303899090;2018年11月24日,当事人出口1票冻鱿鱼,申报商品品名为冻鱿鱼,申报商品拉丁名称为Todarodes Pacificus,货值289.04万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税号为0307431000,经归类认定,实际应归入税号0307439000;2019年7月19日,当事人出口1票冻鲳鱼,申报商品品名为冻鲳鱼,申报商品拉丁名称为Formio Niger,货值39.50万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税号为0303893000,经归类认定,实际应归入税号0303899090。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归类指导意见书、自查报告等海关移交材料;3、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为证。

    2018年11月21日和2018年11月24日,当事人分别出口1票冻白鲳鱼、1票冻鱿鱼商品税号申报不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其上述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当事人上述税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19年7月19日,当事人出口冻鲳鱼商品税号申报不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其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09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