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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硬质合金套筒等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株洲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2-27 07:04:3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4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通过调查发现 当事人向深圳海关、上海海关、北京海关等海关出口的 18票硬质合金产品存在下列问题:

    1、硬质合金套筒。当事人对该产品出口申报税号为 82081019。正确申报税号应为84842090,涉及报关单共 3份。

    2、硬质合金条材。当事人对该产品出口申报税号为 82029190。正确申报税号应为82090090,涉及报关单共 3份。

    3、硬质合金刀杆。当事人对该产品出口申报税号为 82029190。正确申报税号应为82079090,涉及报关单共 1份。

    4、硬质合金拉丝模。当事人对该产品出口申报税号为 84804190。正确申报税号应为82072090,涉及报关单共 4份。

    5、硬质合金刀片。当事人对该产品出口申报税号为 82079090。正确申报税号应为82081019,涉及报关单共2份。

    6、硬质合金圆棒。当事人对该产品出口申报税号为 82081019。正确申报税号应为82090090,涉及报关单共 1份。

    7、硬质合金板材。当事人对该产品出口申报税号为 82081019。正确申报税号应为82090090,涉及报关单共 1份。

    8、硬质合金环。当事人对该产品出口申报税号为 82081019。正确申报税号应为82090090,涉及报关单共 1份。

    9、硬质合金铣刀。当事人对该产品出口申报税号为 82081011。正确申报税号应为82077090,涉及报关单共 1份。

    10、硬质合金锯片。当事人对该产品出口申报税号为 82079090。正确申报税号应为82023990,涉及报关单共 1份。 上述申报不实的报关单共18份,涉及金额为420万元人民 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等证据为 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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