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进口玫瑰水(半成品)等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02 22:11:0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1次

    2016年12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货物,申报货物共有三项,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玫瑰水(半成品),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薰衣草水(半成品),该二项货物的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304990011,申报数量均为2000千克,申报价格分别为人民币365480元、209340元。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玫瑰水(半成品)和薰衣草水(半成品)均应归入商品编号3301909000项下,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经查,商品编号3301909000对应的进口关税税率为20%,商品编号3304990011对应的进口关税税率为6.5%。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玫瑰水(半成品)和薰衣草水(半成品)的价值合计人民币80.7万元,漏缴应纳税款计人民币90792.82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意见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