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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电子秤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08 16:37: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49次

      2018年8月27日,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两批货物,其中,申报货物共4项,申报品名分别为电池、电子秤、天线、手提灯,申报数量分别为108000个、2850千克、2000个、11250个,申报总价分别为5677美元、12462美元、2548美元、49194美元,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8506109010、8423811000、8529102000、851310900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15%、16%、16%、16%;申报货物也为4项,申报品名分别为收放音组合机、应急灯、电池、推剪,申报数量分别为1800台、10316个、600000个、1600个,申报总价分别为8770美元、70887美元、16687美元、2998.5美元,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8527910000、8513109000、8506109010、851020000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16%、16%、15%、16%。后经海关查验发现,货物实际为收放组合机、聚光灯、电池、推剪,其中聚光灯应归入商品编码853950000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聚光灯、电池、推剪实际数量为9244个、598800个、960个,实际总价分别为63521.07美元、16646.64美元、1799.14美元;货物实际为电池、电子秤、天线、充电器,数量分别为108000个、2850千克、2000个、11250个,其中充电器应归入商品编码8504409999,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6%,实际总价为49194美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品名、商品编码等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经计核,上述聚光灯、电池、推剪等3项货物的申报价格共计人民币60.61万元,电子秤、收放音组合机、天线、电池、充电器等5项货物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2.63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意见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电子秤、收放音组合机、天线、电池、充电器等5项货物,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出口聚光灯、电池、推剪等3项货物,品名、数量及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19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22900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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