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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木规格板保税料件串换无理由缺仓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漳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3 12:30: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99次

      当事人因管理混乱,关务人员未如实记录保税料件使用数量、随意折算非备案成品的保税料件数量,导致发生无理由缺仓及保税料件串换的违规行为。具体违规行为如下:

    (一)加工贸易账册存在实际库存与海关底账不符情形,其中保税料件松木规格板/幅射松实际库存比海关底账少131.28立方米,松木规格板/火炬松实际库存比海关底账少47.74立方米。以上保税料件短少,无法提供海关认可的正当理由,构成违规。经计核,该部分料件价值32.46万元人民币,税款3.73万元人民币。

      (二)加工贸易账册保税料件存在未经许可使用国内料件替换保税料件成品出口情形,当事人将保税料件生产成品内销,但在申请内销补税时错误扣减未实际参与生产内销产品的国采料件数量,导致实际保税料件缺仓后又以国采料件补足,涉及松木规格板/辐射松合计8107.68立方米。以上串料涉及擅自处置保税料件行为,构成违规。经计核。该部分料件价值1519万元人民币,涉及税款174.75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海关移交材料、当事人情况说明、计核税证明书、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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