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5日,当事人以修理物品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全地形车,申报数量为88辆,申报C&F总价为3432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报关单项下29千克衣服、24千克裤子等部分货物未申报,经鉴定,衣服和裤子均属于固体废物。经查,当事人进口上述固体废物,构成将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行为。2022年6月1日,上述固体废物申报直接退运。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鉴定报告、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