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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象牙制品属于禁止进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2 15:56: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5次

    当事人于2022年7月12日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二手钢琴一批,其中第31项货物为二手立式钢琴1台,申报琴键材质木制与塑料,申报价格C&F 7000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9201100000。

    经查,上述钢琴的琴键实际为现生象象牙制,象牙重量为190克,为禁止进口货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22年7月11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对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行为作出沪外港关缉违字〔2022〕0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生效。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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