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5月7日经湛江市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负责人,未在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海关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第24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海关核查审核报告、核查工作记录、企业海关备案信息、情况说明、变更声明、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第240号)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