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有18批次出口冻罗非鱼片因品质未达到美国FDA官方要求被退运。总值约150.3万美元。退运货物在进口时申报成交方式为CIF,实际上退运产生的海运费均由当事人支付。当事人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陆续复进口退货的该18票冻罗非鱼片,在退回货物申报进口时当事人申报的成交方式是CIF条款。经查,根据当事人与美国采购方的购买合同及退货协议,当事人承担退货产生的所有运费和其他费用。因此,当事人复进口退货的该18票冻罗非鱼片申报的成交方式应为FOB离岸价格,而非CIF。当事人进口退运货物申报成交方式不实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稽查通知书、自查报告、进/出口报关单、退货协议、合同、发票、装箱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