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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乳胶手套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茂名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4 21:35: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1次

      2018年5月28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52票丁腈手套、乳胶手套、再生天然橡胶等货物。

      上述52票货物在进口海运途中产生附加海运费合计133821.73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当事人单位在上述52票货物的申报中,没有将实际支付的上述海运附加费如实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当事人的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17988:93元。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稽查通知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证、合同、发票、装箱单、客 户结算单、船公司账单、委托进口协议、缴税单证、汇款凭证、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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