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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台槽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06 17:47: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9次

      海阳海关于2022年1月26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场所进行盘库检查,情况如下:设企业自20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6日期间,存在手册项下保税料件台槽短少且无正当理由违规情况,涉及数量27428.4千克,货值10.7万元人民币,当事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以上行为有1.暂查询问笔录:2.检查记录:3.样件理论值: 4.企业业务收入:5.查何笔录:6.身份证复印件及投权委托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同款人民币0.9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服行上迷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可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青岛海关中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了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墩纳同款的,每日可以按阿款数硬的百分之三加处拥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们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想定,当事人途期不服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墩,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墩;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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