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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商品成交方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5 14:2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1次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当事人申报进口了2票货物。申报的成交方式为CIF。经查,你公司存档的"购货合同"中的"装运条件”为“FOB”,与提交海关报关单随附单据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1004.47元的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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