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至8月间,当事人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进口49票原产于欧盟的螺栓、六角螺栓紧固件等,货物进口过程中将实际为碳素钢材质的商品申报为不锈钢材质,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但未漏缴应缴税款。经调查,当事人将上述货物报关过程中与代理公司沟通不充分,事后未进行复核和纠正,导致货物报关要素申报错误,造成上述货物商品材质申报不实违规行为。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49票;2、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其他相关材料;3、相关人员笔录复印件;4、其他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根据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申报不实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