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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螺栓材质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关村海关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5 14:16: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3次

      2014年1月至8月间,当事人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进口49票原产于欧盟的螺栓、六角螺栓紧固件等,货物进口过程中将实际为碳素钢材质的商品申报为不锈钢材质,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但未漏缴应缴税款。经调查,当事人将上述货报关过程中与代理公司沟通不充分,事后未进行复核和纠正,导致货物报关要素申报错误,造成上述货物商品材质申报不实违规行为。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49票;2、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其他相关材料;3、相关人员笔录复印件;4、其他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根据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申报不实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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