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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古物-唐卡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5 14:50: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4次

      2021年2月8日至2月9日,当事人进口3票货物,该3票报关单所申报商品"古物-唐卡"共涉及28项,申报数量共32件,申报税号:9706000.90 (关税税率:0%)。

      经北京海关关税处确认,上述"古物-唐卡"应纳入税号97011011(关税税率:6%)。该商品税号的调整属于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情形。

      经查,除以上3票报关单外,当事人还向海关申报进口过1票“古物-唐卡”,申报数量7件,申报税号:9706000090(关税税率:0%)。该票报关单申报的“古物-唐卡”也属于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119821.31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报关单据、情况说明、税款计核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1.98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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