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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石油钻探机用连接器为旧货未向海关报检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7 20:08:0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0次

      经调查,2018年12月28日,当事人经首都机场口岸向我关申报一批货物。该批货物共有1项,货物申报名称为石油钻探机用连接器模具,申报数量为8个,申报价值为80美元。上述货物均未申报为旧货。

    经我关现场查验,并经调查最终确认:上述申报的机电产品货物为旧机电产品,须进行法定检验报检。该批货物货值为1200美元,折合人民币8236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如实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24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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