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中成药1240千克,商品编码3004905990(出口退税率为13%、监管证件代码Q),总价47185.38美元,包括中成药238种。经查,实货中有天花粉5000克,价值126.23美元,为禁止出口货物;厚朴10000克、天麻5000克,合计总价601.08美元,商品编码应为3004905910,均应验凭许可证件出口。当事人违规出口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货物。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运天花粉,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