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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中成药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3 21:46: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0次

      2022年5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中成药1240千克商品编码3004905990(出口退税率为13%、监管证件代码Q),总价47185.38美元包括中成药238种。经查实货中有天花粉5000克价值126.23美元为禁止出口货物厚朴10000克、天麻5000克合计总价601.08美元商品编码应为3004905910,均应验凭许可证件出口。当事人违规出口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货物。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运天花粉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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