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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无纺布卷等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4 22:12: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2次

      2022年4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无纺布卷、脱脂棉纤维等5项货物共计15890千克其中第四项货物脱脂棉纤维申报重量为2640千克商品编号为5601210000,总价264000日本元。经查实货中有脱脂棉纤维2568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22年5月6日天津新港海关向当事人送达津新关责退字[2022]A4号责令退运决定书当事人于2022年5月14日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2022年1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合成纤维长丝丝束38714千克商品编号5501900000,总价1277562日本元。经查实货均为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22年4月8日天津新港海关向当事人送达津新关缉壹责退字[2022]A9号责令退运决定书当事人于2022年5月4日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另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6日因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被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5000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鉴别报告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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