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无纺布卷、脱脂棉纤维等5项货物,共计15890千克,其中第四项货物“脱脂棉纤维”申报重量为2640千克,商品编号为5601210000,总价264000日本元。经查,实货中有脱脂棉纤维2568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22年5月6日,天津新港海关向当事人送达津新关责退字[2022]A₁4号责令退运决定书,当事人于2022年5月14日,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2022年1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合成纤维长丝丝束38714千克,商品编号5501900000,总价1277562日本元。经查,实货均为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22年4月8日,天津新港海关向当事人送达津新关缉壹责退字[2022]A9号责令退运决定书,当事人于2022年5月4日,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另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6日因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被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5000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鉴别报告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