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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电镀锌钢板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丽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5 21:58: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4次

      2020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5票电镀锌钢板货物价值共计298524.7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2103000.00,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稽查及归类部门认定实际商品应归入商品编号72122000.00,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附随单据、当事人情况说明、笔录材料、(2022)202102280009号海关稽查报告2022-002号稽查商品归类认定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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