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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铁合金价格申报不实低报价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2 21:11: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2次

      2015-2019年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铁合金共计30票2286吨申报价格总计1994980美元。经查上述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共计2349460美元当事人以低报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共计363257.1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书证、  查问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由于走私货物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1819599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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