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9年,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铁合金共计30票,2286吨,申报价格总计1994980美元。经查,上述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共计2349460美元,当事人以低报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共计363257.1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书证、 查问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由于走私货物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1819599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