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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初级形状高密度聚乙烯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5 20:18: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9次

      2020年8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初级形状高密度聚乙烯55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3901200099,总价为CIF20900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3915100000(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2日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鉴别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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