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保税加工
    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交付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嘉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30 16:13: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6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3月至10月期间当事人未向海关报备擅自=进口蓝狐皮641张和貉子皮748张外发=进行染色完成后运回当事人公司加工并已在上述手册项下出口。经关税部门计核该部分货值92.485652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交付手续违规。

      以上行为有税款核定证明书检查记录手册及进出口报关资料提货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经营保税货物加工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交付手续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9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