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7日,温州海关状元岙监管科根据布控指令,在对当事人向温州海关甲报的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报关单第16项商品二胡的申报情况如下:数量为208只,总价2316.32美元,申报税则号为9202900090,而实际数量为80只,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鉴定(检测报告编号为JKD23007925):二胡蒙皮属于蟒科(Pythonidea)蟒属(Python)动物皮。温州海关综合业务二科归类认为:上述蟒科列入《华盛顿公约》保护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保护级别为二级),该二胡为含濒危成分的弦乐器,根据归类总则一及六,归入920290010。归类为920290010的货物进出口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许可证》,而当事人无法提供。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报关单证资料、笔录、归类工作联系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情况说明、查获货物的图片资料、检测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甲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