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当事人进口柬埔寨石材货物,其中59票存在低报价格行为。当事人为了维持稳定的申报价格,未按实际价格进行申报。当事人未能尽必要审查义务,作为进口申报主体。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报关货物低报价格共1406758元人民币,漏缴税款人民币227718.09元。
以上行为有经办人笔录材料、情况说明、报关单,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海运费发票、银行转账水单、发货清单、柬埔寨拖车运费发票、越南拖车运费发票、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449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