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共两项,申报商品编号均为69029000.00,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耐火骨料,数量14.04吨,CIF价格1123.2美元;第二项申报品名耐火骨料,数量5.96吨,CIF价格476美元。经查验并检验,该票货物属于加工耐火产品过程中产生的边角碎料,应归入商品编号69039000,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18年8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锆英粉55249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6151000.00,CIF价格84530.97美元。经查验并检验,该票货物具有放射性、有害因子超标,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