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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河沙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龙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08 23:10: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25次

    2019年7月3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河沙24170000千克,申报总价CIF人民币2175300元,申报原产国朝鲜。经查,根据《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397号决议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当事人申报进口的货物为禁止进口的货物。

    经核定,本案中进口申报部分货物价值人民币2175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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