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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炉用碳电极未及时提供进出口许可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窑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8 20:33: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7次

      2022年4月14日当事人向大窑湾海关申报出口炉用碳电极千克,申报税号8545110000。经海关审单发现其提交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已被使用过。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笔录和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了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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