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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纸制或纤维板制盒/箱未经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大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8 19:50: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4次

      当事人于2023年7月5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申报包装种类为纸制或纤维板制盒/箱。经查验该批货物包装实际包含天然木托共计20个。上述木质包装进境须经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另查未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所得。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查验记录单、进口报关单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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