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整张生兔皮共计11票报关单,具体情况为:1.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进口250000张整张生兔皮直接运至本厂存放,该许可证备案加工单位,其中80000张已在当事人工厂鞣制并生产成兔皮褥子6000条。2.通过许可证进口170000张整张生兔皮直接运至本厂存放,该许可证备案加工单位。3.通过的许可证分别进口80000、442000张整张生兔皮直接运至本厂存放,该许可证备案加工单位。上述货物申报总价381400欧元(折合人民币2960217元)。当事人通过上述许可证进口的整张生兔皮均未在许可证备案的企业加工、存放,当事人亦不在《全国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名单》。
以上事实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打印件、企业原材料明细账、海关核查工作记录、检查记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擅自存放、加工需要实施指定管理的非食用动物产品,违反《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