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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感压热熔胶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唐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4 19:41: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7次

       (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在天津海关进口感压热熔胶12票申报税号均为3506990000。经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该商品应归入税号35069190。当事人申报行为影响海关统计该部分货物货值人民币119.4万元。

      2017年9月16日至2020年5月23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在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PVC彩膜29票。以上报关单商品存在漏报燃油附加费英文名称BAF费用情况累计漏报BAF费用共计17800元人民币。经海关核定该部分货值1.78万元漏缴国家税款0.16万元。

      以上事实有《税款核定证明》、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查验记录单》、《通关放行通知书》、《费用结算清单》、《运费确认单》、报关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税号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漏报运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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