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经营电子账册第八核销周期内保税原料港宝短少1450.98平方米、松紧带短少15697码、鞋用皮标短少22302片、PU发泡鞋垫短少5788双、针织布上胶短少2043.26码、鞋带短少2184双、PU发泡胶板短少1516.3张、针织鞋面短少151双、尼龙斜纹带短少5988.04码、中底板贴布短少1474.62张,未能提供正当理由。
经邢台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货值人民币28.17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74万元。
以上情况有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打印件及进出口报关单数据复印件、生产账册、加工贸易联网核销申报表、核查工作记录、企业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上述10项保税料件短少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