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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税料件鞋用皮标等短少未能提供正当理由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5 19:04: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4次

      当事人在经营电子账册第八核销周期内保税原料港宝短少1450.98平方米、松紧带短少15697码、鞋用皮标短少22302片、PU发泡鞋垫短少5788双、针织布上胶短少2043.26码、鞋带短少2184双、PU发泡胶板短少1516.3张、针织鞋面短少151双、尼龙斜纹带短少5988.04码、中底板贴布短少1474.62张未能提供正当理由。

      经邢台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货值人民币28.17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74万元。

      以上情况有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打印件及进出口报关单数据复印件、生产账册、加工贸易联网核销申报表、核查工作记录、企业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上述10项保税料件短少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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