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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保税料件乙二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6 19:50: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1次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C04017150043号项下保税进口料件乙二胺9000千克与国内采购乙二胺发生串换涉案货物价值11.13万元涉税2.12万元。

      以上事实有加工贸易手册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工艺流程、会议纪要、岗位交接日志、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保税料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项所列之行为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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