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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料件制成品转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6 19:53:4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5次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料件制成品转让涉及橡胶制三角带97917千克折合保税原料13832.88千克);另有19587千克保税制成品折合保税原料2767.08千克),计入一般贸易账册在一般贸易成品库存放尚未出口。涉案货物价值25.27万元人民币涉税3.03万元人民币。

      以上情况有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保税核查记录、原料入库凭证、生产领用凭证、财务账册等相关材料为证。

      当事人擅自转让保税制成品的行为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料件制成品转让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所列之行为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83万元

      未按规定办理收存手续的行为

      当事人将加工贸易货物与一般贸易货物混合存放并记入一般贸易账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项所列之行为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项的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700元。综上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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