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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运动鞋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3 19:21: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4次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5日在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申报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项下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时,申报进口货物为1、adidas运动鞋100双(型号为:20170INE-CF064);2、adidas运动鞋100双(型号为:CFPO9);3、洗衣液261瓶;4、NIKE运动鞋100双(型号为:864348);5、PUMA运动鞋100双(型号为:358899);6、PUMA运动鞋100双(型号为:341466)。实际到货货物为运动鞋、口红、电子阅读器、发膏、粉底液、粉饼、护肤品等共计10442件商品,与申报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业已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反海关监管规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涉案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货物检验鉴定信息汇总;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木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納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清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嫩;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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