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5日申报进口仪表板发泡模具2套,总价27.2万欧元,缴纳关税人民币10.06万元,增值税人民币35.9万元,该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境外公司付汇11650欧元,用于支付该报关单项下1套模具在境外所需使用的消耗性材料产生的陆路运输服务费用,该费用未向海关申报,经计核:清缴关税4.306.89元、增值税15375.59元。
以上行为有1.案件线索移交单:2.查获经过:3.稽查报告:4报关单及随附单证:5.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6.付汇单:7查间笔录。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表准,第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或者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且在海关作出处罚告知前,主动缴纳足额担保的。足额担保不低于本参照标准规定的一般情节处罚幅度计核金额。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表准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从轻情节的,处以漏缴税款30%至80%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义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拍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