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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报关单反倾销税率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长春兴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2 13:25:0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5次

      当事人2021年1月3日申报报根关单经后验估发现,第一项商品编码为7318220001应有反倾销税,企业把第一项商品规格型号栏反倾销税税率申报错误,申报报为0.按企业提交的随附单据,实际应按反倾销税税率26.9%征收,导致反倾销税漏缴企业行为涉嫌因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影响金额人民而259984元预估涉税50490.95元漏缴税款7863.85元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海美报关单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报关单、台同、发票、运单、你单位说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之规定,《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的通知》 (署缉发[201616号)第五条(五)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0.3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服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決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決定又不申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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