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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冲压工具等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长春兴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4 19:47: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7次

      当事人申报时间为 2019年12月200,第21项价格与实际偏差较大,通过与企业提供的发票进行比对发现,总价与申报不符。经与企业核实确认报关员将商品第 20项/(冲压工具)和21项(线支架)的金额错报,20项发票总价申报为 EUR82800.20项总价正确应为EUR80341.21 项总价介报为 EUR82800,21项因申总价正确应为EUR2459,导致单项价格及总价申报不实,与随附单据对应发票及合同一致,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影响金额人民币 643083.00元,预估涉税 0元,漏缴税款0元。

      经海关现场统计核查,报关单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印件、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报关单、合同、发票、你单位说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決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日内向长春 海关中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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