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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高氯酸钠申请检验检疫CIQ编码申报错误永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4 21:15: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7次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8日对一票出口高氯酸钠申请检验检疫货物CIQ编码申报为28299000901012021年4月19日在黄埔新港海关南沙港二期码头出口至黑山共和国。当事人申报的高氯酸钠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2021关于高氯酸钠检验检疫编码及名称的注释应选择危险化学品对应的CIQ编码注释为其他高氯酸盐溴酸盐等(包括过溴酸盐、碘酸盐及高碘酸盐)(危险化学品氧化性物质)其正确CIQ编码应申报为2829900090301。当事人报检货物CIQ编码申报错误并取得相应的电子底账报关出口。

      以上行为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情况说明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外贸合同、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326.08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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