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9日至11月30日,当事人电子账册项下先后报关进口货物2票,具体情况如下:
10月29日,当事人报关进口货物一票,申报的第5项货物为“精研石墨烯粉”,申报数量为500克,申报单价为每克280美元,申报总价为140000美元。
11月30日,当事人报关进口货物一票,申报的第13项货物为“精研石墨烯粉”,申报数量为560克,申报单价为每克280美元,申报总价为156800美元。
经查,当事人上述2份报关单所涉1060克“精研石墨烯粉”的实际成交单价均为每千克280美元,实际成交总价共计296.8美元。由于当事人订立进口合同时,误将“精研石墨烯粉”单价确定为每克280美元,导致货物报关时价格申报错误,申报总价高于实际成交总价296503.2美元,折合人民币197.8万元。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本关认为,当事人未如实申报进口货物价格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 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