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21年1月2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2票货物: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糖果(硬糖)21710千克,总价78156美元(折合人民币510789元)。经核实,实际货物为糖果(硬糖)1595千克、泡泡水(玩具)7860千克、果冻6840千克、巧克力注射糖710千克、塑料包装袋968千克、酱乌梅2376千克、全电脑牙科治疗机497千克(1台),总价人民币130094元。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饼干1650千克、糖果(硬糖)13350千克,总价53835美元(折合人民币351839元)。经核实,实际货物为针筒巧克力9860千克、粉管糖2784千克、巧克力糖2350千克,总价人民币118586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申报品名、数量、总价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销售合同、出库单、可多退税额计算说明、营业执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陈述报告、情况说明、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查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品名、数量、总价与实际不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申报不实行为,该违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9900元,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8日